(2013)滦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芝,刘建国,李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刘凤芝,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刘建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淑凤,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芝与被告刘建国、李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芝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国、李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刘凤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