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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桂容与郑艳辉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容,郑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容,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艳辉,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容与被执行人郑艳辉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未刑初字第00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桂容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823.18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