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贾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委托代理人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遵化市。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名叫贾舒予,现已7岁。因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现已感情破裂。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因自身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只是婆媳之间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贾舒予。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2012年被告先后用号码为187××××5027的手机和号码为150××××2698的手机发送短信辱骂原告及原告母亲。还有一次孩子放学后自己回到原告家中,被告因没有接到孩子而到原告家闹事,将原告母亲的腿踢成骨折。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原告所述发送短信辱骂原告及原告母亲,并将原告母亲腿踢成骨折的事情根本不存在。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因自身感情发生矛盾,只是婆媳之间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双方并未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整理的书面短信,内容共七页,证明被告发送短信辱骂原告及原告母亲,致双方感情破裂。经质证,被告辩称其没有187××××5027的手机号,不清楚原告所述发送短信的事,150××××2698的手机号虽是被告的手机号,也没有发送辱骂原告及原告母亲的短信。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