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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青民一初字第1173号黄飞林诉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黄XX,男,壮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被告:钟XX,女,壮族,住南宁市××星路××号。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XX与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袁小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钟XX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2013年元月22日,被告在南宁市工商银行金禄支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2013年2月13日归还。但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至2013年3月18日止,被告只归还了7100元,余款229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起诉之后,被告又于2013年7月22日归还了1000元,还欠借款21900元。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余额219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XX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事实,现已归还了8100元,余款21900元被告也愿意偿还。但由于被告退休金低,又无其他收益,家庭生活又十分困难,所以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原告能给被告还款的宽限期限,并接受被告的还款计划,即按月从工资中付300元到原告账户中用于还款,同时,原告保证积极筹措资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大清偿金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黄XX老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13年2月13日归还。”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截至2013年7月22日止,被告已归还借款8100元,余款21900元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则答辩如前。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还款,但主张其退休金低,无其他收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且被告本人之前工作表现优秀,希望原告能给被告还款的宽限期限,并接受被告的还款计划。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虽经法院主持调解,但原被告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被告钟XX于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黄XX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且被告钟XX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钟XX在借条中明确承诺“定于2013年2月13日”归还借款,但截至2013年7月22日止,被告钟XX仅归还借款8100元,借款余款21900元尚未归还,现原告黄XX要求被告钟XX归还借款余额21900元,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钟XX辩称其经济能力有限,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分期偿还,但原告黄XX对此不予同意,况且本案借款数额较小,被告钟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其向原告借款时,对自身的清偿能力应有合理的预算,故其履行能力的强弱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其怠于履行民事义务的依据,据此,本院对被告钟XX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XX向原告黄XX归还借款本金21900元。本案受理费186元,由被告钟XX负担。此款原告黄XX已预交,由被告钟XX随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黄XX。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飞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