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案号:(2013)浙温民终字第735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人:年月日校对人:印刷份数:诉 讼 文 书 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吴利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陈肖俭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