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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师志善诉周振中、周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志善,周振中,周月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师志善,男,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周振中,男。被告周月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志善诉被告周振中、周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志善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志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