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熊ZZ、陈A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村民委员会,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第一村民小组,熊ZZ,陈A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X。原告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熊Y。被告熊ZZ,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外北街村*组,农民。被告陈A,女,生于1959年10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外北街村*组,农民。系熊ZZ之妻。原告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熊ZZ、陈A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第一村民小组及其共同委托代理,被告熊ZZ、陈A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城固县上元观镇A村一组村民,2000年被告承包本村一组的1.4亩桑园地。2006年承包期满后,被告未继续承包,却以20年前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罚为由,拒不向本村一组交回该桑园地,也拒付相关费用。2007年,被告又在该桑园地上非法种植白杨树。2012年9月,第一村民小组为给小组村民谋福利,为使小组的土地发挥规模效益,经党员、干群多次研究决定,对包括被告强占的桑园地在内的18.6亩桑园地整体对外发包,以筹措资金硬化路面,改善小组交通落后的局面。土地承包招标公告张榜后,被告未参与竞标。在第一村民小组将18.6亩桑园地整体发包并和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被告拒不退还被占桑园地,导致第二原告第一村民小组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给第一村民小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本村的经济发展。综上,被告侵占第一村民小组桑园地的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了第一村民小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法院,请求保护村民小组及广大村民合法权益。诉请共四条,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1.4亩桑园地。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清除在被侵占的桑园地非法种植的白杨树。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度至2012年度被侵占桑园地的土地使用费76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被告熊ZZ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陈述及谈话中辩称,其是农民家庭,当年超生他们接受处罚交纳了罚款,就应该给三个小孩补分土地。1.4亩桑园地2007年到期后,其要退给集体。队长不接受,后来看队长熊Y在桑园地栽白杨树,他第二年才栽了。同时集体18.6亩桑园地公开发包时,他也交了1500元押金竞包,但却包给了别人。现在他家5口人,集体收钱按5人算,3个小孩却没有土地。另外队长说他答应集体给200元把树自己砍了,那队长为啥不跟他去地里数树的根数,总共给200元他没有那么傻。被告陈A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陈述及谈话中辩称,20年前其家超生是事实,但小孩早已接受处罚并上了户,是农民就该有土地。桑园地的树是见队长熊Y栽了他们才栽的,现在起诉是队长眼红她家的树长成了。如果集体把队上的水泥路打了,她就不要那地了,树也自己砍了,不要集体一分钱。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共向本院提交三组6份证据。第一组两份,①是毕X任上元观镇A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个人身份状况证明;②是熊Y任A村一组组长及其个人身份状况证明。第二组两份,③是2000年10月25日第二原告外北街村一组与被告熊ZZ签订的1.4亩桑园地承包合同一份;④是2013年初所摄被告在桑园地所栽白杨树的现状照片3张。第三组两份,⑤是2012年8月31日第二原告8名小组代表研究桑园地承包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一份;⑥是2012年11月18日第二原告与第三方所签的18.6亩桑园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方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除对证据⑥有异议,认为竞标后未公示,双方合同是假的。对其它5份证据均无异议。原告上述6份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全部予以认证采信。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庭审后为确认其身份情况,本院依职权向城固县公安局上元观派出调取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信一份,证实其身份情况与其自述一致。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二原告村、组的村民。2000年10月25日,第二原告A村一组与第一被告熊ZZ签订1.4亩桑园地承包合同一份,并由A村委会盖章公证。该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06年10月30日止。该份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村民小组续订合同,但一直经营该1.4亩桑园地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家庭未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用,并于2007年初在1.4亩桑园地栽植了白杨树。第二原告A村第一村民小组在2006年到期后,向其他村民发包桑园地均价为每年80元每亩。2012年8月,第二原告上元观镇A村一组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包括二被告经营的1.4亩桑园地在内的全部18.6亩桑园地收归集体统一竞价发包,后该18.6亩土地被外村人宋XX竞包。竞包过程中被告熊ZZ亦向村民小组交纳1000元竞包押金,因未中标押金退回。随后,第二原告A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竞包人宋XX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了承包18.6亩土地的合同,第一原告村委会亦在该合同签章确认。后在A村一组向承包人移交土地过程中,因被告人熊ZZ提出每棵树赔偿200元,队长熊Y托人去给熊ZZ说总共给赔1000元让熊ZZ把树砍了,双方未达成协议,导致第二原告无法向竞包人全部移交土地从而引起该诉讼。另查明,该18.6亩土地属无法种植粮食的河滩地。原告在2013年1月诉至本院后,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多次到其家中及其在上元观镇D村路口所开水泥销售点寻找被告熊ZZ未果,后在电话联系中熊ZZ称他不种土地,土地是他妻子陈A耕种,有事找他妻子陈A。原告后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陈A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5月3日作出追加陈A为本案被告的决定,并于同年5月10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审理过程中,从案结事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纷争的角度出发,本院曾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后因被告方坚持要每棵树赔偿80元才砍树交地,从而导致调解无果。同时查明,第二原告2006年发包给农户的18.6亩土地,除被告家外,其余10多户村民无一户栽植白杨树;现在除被告外,其他农户均将土地交回了集体。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作为村或村民小组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每户村民,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土地,但亦应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村规民约。任何村民都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本案被告熊ZZ、陈A,在2006年10月31日承包本组1.4亩桑园地到期后,无论是其自述的无人承包,队长熊久安硬叫他们包去的,还是队长熊久安陈述的其强行耕种的应视为已到2012年10月30日履行结束的口头合同。二被告都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向集体交纳承包费,同时按集体统一要求耕种农作物,并在同批发包地块6年承包到期后无条件将土地交还给集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集体1.4亩桑园地的诉求依法支持,被告并应按其他村民每亩80元的标准向原告补交土地承包费;同时被告应自己清除1.4亩桑园地至今仍生长的白杨树。对于被告辩称的给其三个子女补分土地之事,应参照第二被告小组集体的具体情况,通过其它途经解决。被告辩称集体硬化道路及18.6亩土地竞包无效之事,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不能以此作为本案合同纠纷处理的条件。故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三款、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熊ZZ、陈A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1.4亩桑园地交还原告。二、由被告熊ZZ、陈A按每亩每年8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4亩桑园地使用费至交还土地之日。三、由被告熊ZZ、陈A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现仍在1.4亩桑园地内生长的白杨树自行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熊ZZ、陈A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明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