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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立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姜开美与王洛运、临沂宏达亚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开美,王洛运,临沂宏达亚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32号申请人姜开美。被申请人王洛运。被申请人临沂宏达亚飞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北侧。申请人姜开美因与被申请人王洛运、临沂宏达亚飞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洛运驾驶的大型汽车一辆或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洛运驾驶的大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