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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巫国强、巫国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巫国强,巫国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荣根,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巫国强,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巫国铁,曾用名巫国忠,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巫国强、巫国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巫国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9986.73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巫国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7月3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金融机构、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巫国铁名下有小轿车两辆,现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及时扣押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7月30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