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韩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X镇。被告白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X承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高 涛人民陪审员 周晓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