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吴某,女,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黄某,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管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