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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克亮与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克亮,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黄克亮。委托代理人黄千双。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侯保霞,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新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克亮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3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在诉讼期间诉讼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10T单梁行车1台,跨度17.85米,20T葫芦双梁1台,跨度17.85米;5T单梁行车2台,行车梁56米,24#轨道104米,5T龙门式行车,跨度10.5米1台及18#轨道150米。型式试验台1套,长5.7米,宽4.55米。10T花架龙门1台,跨度约23米。配24#K轨道150米,10T包箱式龙门1台,跨度16.05米,配24#K轨道70米,5T半成品龙门1套,长度7.4米,花架腿4个。剪板机1台,型号Q11-8×2500,压槽机1台,变压器一套及配电柜,3T龙门行车1台,跨度8.2米,配18#轨道60米,氧气瓶8个,上下床15张,台式钻床Z516-1A1台,地平车宽1.26米,长2.58米,轨道长19.6米,气泵4台,篮球架1个。冰柜1个,办公桌椅3套,伸缩门长10米1套,空调RIJANG1.5匹1台,切割机J3GA-4001台,钻床Z3732X81台,场地废铁共计5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