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子英与马宴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子英,马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韩子英,女,194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培振,市民。被执行人马宴彬,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韩子英与马宴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子英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马宴彬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子英4600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