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6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爵鑫纸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爵鑫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04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爵鑫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仁。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玲。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爵鑫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6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其担保人杨立仁、邓淑洁名下用于担保的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工业大道以西、大南山脚下招商桃花园(二期)9栋5B(深房地字第4000536414)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2443.7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