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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苏雪峰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雪峰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33号罪犯苏雪峰,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羌族,四川省茂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雪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雪峰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048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阿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以被告人苏雪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5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阿中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2012年1月20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586号、(2012)成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雪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雪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