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俊海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俊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55号罪犯何俊海,现在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灞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俊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于2013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俊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本院认为,罪犯何俊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俊海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宾代理审判员 周谧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