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双方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赵光瑜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