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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