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槐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与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朱森、李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朱森,李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槐商初字第553号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胡伟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朱森,总经理。被告朱森,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伟,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兴公司)与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朱森、李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兴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三和公司、朱森、李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由审判员吕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关为民、耿林芝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和公司、朱森、李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兴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被告下订单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要求加工定作包装箱。原告按照合同及订单要求制作完毕并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2012年5月1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2年5月10日被告欠款金额为462333.3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欠款,至今仍欠262333.3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报酬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6657.67元(计算至2012年11月20日)。经查明2012年7月12日三和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朱森、李伟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之规定两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三和公司返还加工定作合同款262333.38元;判令被告三和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66657.67元及至判决生效前的违约金;判令被告三和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8850元;判令被告朱森、李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鲁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加工定作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材料、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三和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朱森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伟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和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三和公司的订单要求加工定作包装箱,双方对于材料的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三和公司提供原材料,质量按GB6543-86国标,验收标准为抽检,七日内提质量异议,结算为月结当月开具发票,月底结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为定作方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及订单要求制作完毕并交付被告三和公司后,被告三和公司未全部支付价款。2012年5月1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被告三和公司欠款金额为462333.38元,被告朱森签字认可。后被告三和公司偿还部分欠款,尚欠262333.38元没有偿还。原告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18850元。另查明,2012年7月12日三和公司增资500万元,已经验资到位,原告主张股东朱森、李伟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鲁兴公司提供的加工定作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材料、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和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和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经双方对账,被告三和公司认可尚欠原告货款,原告要求支付,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标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该费用的承担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森、李伟承担责任,理由是抽逃注册资金,没有提供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2333.38元。二、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违约金,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8850元。四、驳回原告济南鲁兴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038元,由被告济南三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