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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红叶针织制衣厂、舒咪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奉化市红叶针织制衣厂,舒咪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红叶针织制衣厂。代表人:舒咪儿,该厂厂长。被告:舒咪儿,系奉化市红叶针织制衣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红叶针织制衣厂、舒咪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