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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冯菊英与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菊英,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冯菊英。委托代理人:陈建祥。被告: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群。委托代理人:鲁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英诉被告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协商已经达成和解,本案所涉纠纷已经全部了结,故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菊英撤回对被告海盐宏利达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菊英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叶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