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