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敏、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2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至靖边县南��杀牛巷附近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的血醇浓度为106.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检测笔录及照片和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晓鸿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