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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号*号楼*单元*楼。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同意在8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20000元,9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剩余15000元,原告同意。2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被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马艺文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