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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7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借款1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白某某追偿。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