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青英与周腾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英,周腾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青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文静。被告:周腾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章建童。原告王青英诉被告周腾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英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腾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青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英撤回对被告周腾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0元,由原告王青英负担。审判员 南子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