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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法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石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环境保护局,陕西蒲城石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蒲法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蒲城县东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小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石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陈庄镇白卤村。法定代表人常青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石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蒲环罚决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石羊食品有限公司足额缴纳罚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环罚决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审判员  党君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