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叶虎与唐波、李学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虎,唐波,李学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叶虎,男委托代理人殷绍怀被告唐波,男委托代理人孙畅人被告李学群,男委托代理人毛可夫,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叶虎与被告唐波、李学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叶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绍怀、被告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畅人、被告李学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可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8日,原告和亲戚刘建军经朋友莫小年介绍去被告在沅江市嘉禾村的建筑工地做事,到工地后,原告和被告父亲谈好了原告在工地负责粉刷事宜并谈好了工价,之后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做事,2012年6月8日原告和刘建军一起在为被告在建工程的房屋进行外装修时因被告使用的木架断裂,原告和刘建军不幸从六楼(约20余米高)摔下,致刘建军当场死亡,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治疗费,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只有1280元是原告自行垫付的。原告的损伤经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全休时间为150天,住院时需1人护理,后期治疗费为3000元,后期手术医疗费需9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052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王叶虎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务工受伤;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务工受伤;沅江市人民医院病历,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协议书,证明与原告一起做事受伤死亡的刘建军已获得赔偿,由被告赔偿;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1万2千元,伤后休息10个月,住院期间1人护理。被告唐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2有异议,受调查人黎建良、李建良被告都不认识,出事的过程也不清楚;对证据3、4、5没有异议。被告李学群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2、3、4、5没有异议。被告唐波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2012年5月20日,莫小年介绍李学群与被告方接洽,被告唐波委托父亲唐英平与李学群达成了外墙粉刷工程项目的口头协议,雇佣工人和支付报酬都是由李学群负责,且李学群在2012年6月4日领取了5000元工资款;2、事故发生是由于李学群指挥施工不当造成的;3、被告唐波垫付了15000元药费,原告没有垫付,另外还给原告配置了医疗器械。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系李学群雇请的工人,应当由三方协商处理。被告唐波为支持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收条,证明2012年6月4日李学群领取了外粉工资款5000元;杨宗初、王国辉、柳科华、李华林出具的证明,证明负责粉刷的包头是李学群,现场施工不是木架;医院预交款收据,证明唐波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4、建房用地的相关许可资料,证明被告唐波建房是村民自建房屋,已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5、原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的全部医疗费5万元,其中1280元是被告李学群垫付,其余都是唐波交的;6、鉴定费票据,证明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被告唐波支付。原告对被告唐波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是原告要求李学群去找唐波拿钱;对证据2有异议,但李学群承包的是在其他楼房,与这个工地无关,这个工地上是我们一起去做事的,出具证明的这几个人是旁边工地上建房的工友;对证据3不清楚;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应当以相关部门查实情况为准;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280元是原告自己支付的,其余的是唐波交的;对证据6没有异议。被告李学群对被告唐波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做了10天的事情之后找唐波预支报酬作为生活费;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是建房的当事人,对此事不知情;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李学群不知情。被告李学群辩称,李学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李学群和唐波、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和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李学群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本次事故是一起安全事故,是由于工地上安全设施不完备才造成的;李学群和原告都是通过莫小年介绍直接与唐波接洽,被告也只是在工地上从事粉刷的工人,不是包头,与原告一样只是打工者。被告李学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从沅江市安监局、公安局调取了以下证据:1、沅江市安监局作出的《万子湖乡嘉禾社区“6·8”建设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2、沅江市安监局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3、沅江市安监局对唐波、王叶虎、桂冬仁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4、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唐波、王叶虎、李学群、盛建民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原告对本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安监局调查的事发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主要是行政责任,没有明确民事责任,对安监局免予原告责任的建议没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王叶虎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有异议,王叶虎不是包工,只是做事,当时王叶虎还在医院住院,与客观事实不符,王叶虎本人对笔录没有签字,对唐波、桂冬仁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证据4中唐波、王叶虎、盛建民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李学群的询问笔录有异议,李学群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是老板包料,自己包工,与第一次开庭的陈述相矛盾,应当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被告唐波对本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中的第六部分责任划分及其处理意见有异议,建议和处分只适用行政部分,不适用民事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部分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李学群对本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与被告李学群没有关系;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中李学群的询问笔录有异议,由于李学群文化层次不高,对包工、包工头等分辨不清,不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作出的陈述与事实有差异,对其他人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于前述所举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证据3、4、5,被告唐波、李学群均没有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1、2被告唐波提出了异议,且未出庭作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唐提供的证据中,证据1、3、4、5、6,原告和被告李学群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原告和被告李学群提出了异议,且未出庭作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调取的证据中,证据2原、被告均没有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1、3、4虽然提出了部分异议,但能相互佐证,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查证、认证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2月至4月,被告唐波分别与沅江市万子湖乡嘉禾社区4组的周国贤、周国军、王立为、王伟才、王伟民等5户签订旧房地基合作建房合同,合同明确由唐波承建,唐波以门面和住房作为地基补偿,由周国贤、周国军等5户负责办好建房手续。唐波承建的综合楼主体完工后进行外墙粉刷贴砖,由被告李学群负责包工,按面积计算工钱,由唐波负责材料,于2012年5月28日开始在唐波承建架设的木质脚手架上进行外墙粉刷贴砖。原告王叶虎系农业户口,属于农村居民,李学群和王叶虎、刘建军系亲戚关系。李学群和刘建军、王叶虎在其包工的唐波承建的综合楼外墙粉刷贴砖时同工同酬,2012年6月4日李学群向唐波领取的工资款5000元向王叶虎等进行了分配。2012年6月8日上午11时,李学群和刘建军、王叶虎等在该综合楼“采光井”六层屋顶檐口进行外墙粉刷作业时,因木质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且无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脚手架上层小横杆断裂,刘建军、王叶虎两人从高处坠落致地,造成刘建军死亡、王叶虎受伤的安全事故。王叶虎受伤后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3天,用去医疗费50700.49元,经鉴定,王叶虎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2000元,伤后休息10个月,住院期间1人护理。事故发生后,唐波垫付医疗费用49420.49元,鉴定费2526元,合计51946.49元。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责任划分和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二、原告受害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范围与数额。现分述如下:一、本案的责任划分和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唐波作为原告王叶虎劳务的接受一方,未能给原告的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其承建架设的木质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且无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原告、刘建军、李学群等在进行外墙粉刷作业时脚手架上层小横杆断裂,刘建军、原告两人从高处坠落致地,造成刘建军死亡、原告受伤的安全事故,被告唐波应当对原告的受伤致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70%为宜。原告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作业时未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对该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对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李学群虽然负责唐波承建的外墙粉刷贴砖的包工,按面积计算工钱,由唐波负责材料,但是李学群和原告等系亲戚关系,在其包工的综合楼外墙粉刷贴砖时同工同酬,不是原告劳务的接受者,只是唐波承建的综合楼外墙粉刷贴砖的负责人,且原告受伤是唐波承建架设的木质脚手架断裂造成的,李学群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二、原告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原、被告所争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均已作出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基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酌情予以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酌情认定。经本院核实,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如下:医疗费50700.49元(唐波垫付医疗费用49420.49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44640元(根据湖南省统计公报,2012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440元,原告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7440元/年×20年×30%=44640元);误工费23759.17元(原告工资比照上年建筑业年平均收入28511元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司法鉴定确定为全休10个月,据此原告的误工费为28511元/年÷12个月/年×10个月=23759.17元);护理费5580元(原告受伤住院93天,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护工工资60元/天·人确定,原告的护理费为60元/天·人×93天×1人=5580元);交通费1000元(经审核,酌情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116元(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时间93天,按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12元/人·天,据此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元/人·天×93天×1人=1116元);鉴定费2526元(唐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上九项合计为147321.66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波赔偿原告王叶虎损失103125.16元(147321.66元×70%=103125.16元),剔除已支付的51946.49元,被告唐波还应支付51178.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叶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唐波负担400元,由原告王叶虎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汪学军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调整的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