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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弓某某。委托代理人乔红华,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