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曹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XX村4组。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5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XX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