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守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郭守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10号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五路65号2门。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守仁,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守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守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运挂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挂靠事项,双方责任和义务。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购买原告公司二手车一辆,车牌号为辽AHT2**,被告将该车辆挂靠在原告处。原告认真履行了协议书,被告于2013年1月至5月拖欠管理费1400元,按照协议约定,每超过一个月收取滞纳金50元,5个月应收取2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来院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5月拖欠的管理费1400元;2、支付违约金250元;3、解除挂靠协议书,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责任赔偿后果自负,均与原告公司无关;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货运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乙方:郭守仁。甲方将营运手续租赁给乙方使用,本车营运手续产权归甲方所有,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在甲方的经营管理下运营。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运输管理费280元。乙方于每月26日至28日必须将下月的运输管理费交纳给甲方,对乙方没按时交纳运输管理费的,每超期一个月收滞纳金50元。乙方车辆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代为办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须在20万元以上。车辆营运手续租赁期满二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在乙方办理完车辆报废手续后,甲方返还2000元风险抵押金,否则抵押金不退。乙方车牌辽AHT2**号车于2009年5月18日正式上线营运,直至车辆按政府规定年限报废,甲方收回全部营运手续,如乙方继续租赁,再另行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2012年12月之前的管理费已给付原告,自2013年1月至5月拖欠原告管理费1400元未给付。租赁期满二年,被告向原告交付风险抵押金2000元。被告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主张挂靠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货物租赁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货物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参加投保保额不低于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运输管理费,被告的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主张解除货物租赁协议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解除合同后,原告应将被告交付的2000元风险抵押金冲抵管理费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2013年1月至5月管理费1400元,违约金250元,风险抵押金冲抵后,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管理费及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主张挂靠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守仁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货物租赁协议书》;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