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甘术文与张云航、白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术文,张云航,白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71号原告:甘术文。委托代理人:郎德华。被告:张云航。被告:白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术文诉被告张云航、白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术文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术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甘术文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