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邓亚林与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亚林,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邓亚林。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退诉讼费846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张荣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