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勇泉与黄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泉,黄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周勇泉。委托代理人:周勇光。被告:黄威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勇泉诉被告黄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泉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周勇泉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月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