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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马涛、王红、丁蕾、肖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马涛,王红,丁蕾,肖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行职员。被告马涛,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女,汉族,农民。被告丁蕾,女,汉族,农民。被告肖丽娜,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马涛、王红、丁蕾、肖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由原告承担240.00元,退回原告24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