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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2、婚生女范某甲由被告范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支付抚养费16000元;3、VCD播放机一台、功放机一台、音箱一对、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毛毯一条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双人床一张、25寸“海尔”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机柜一个归被告范某某所有;4、原告杨某某向债权人范继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其余债务由被告范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被告范某某负担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