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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晓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309号罪犯林晓虎,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21日作出(2009)锦江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告人林晓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成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4日送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中,2012年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晓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晓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晓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