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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邢志粉不服吴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邢××,女,汉族,1971年4月8日生,陕西省志丹县金丁乡人,住吴起县吴起镇。被告××公安局。地址:吴起县吴起镇。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原告邢××不服××公安局2013年4月16号公(吴)行罚决字(2013)A1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审判长 袁 景 峰审判员 李 研 科审判员 仝���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 德 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