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冬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