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邦瑶与被上诉人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邦瑶,李文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邦瑶,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忠,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邦瑶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2012年12月3日,李文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3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份承接被告座落在XX镇宝山村委会竹头下村组的二层半楼房装修工程,口头约定具体的工作及工程款计算方式如下:一、一楼正门贴外墙瓷砖,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外墙上白灰油,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一楼上二楼台阶按一级25元计算,转台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二、二楼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算,包括外墙贴正面的瓷砖和侧面上水泥油,另加帖瓷砖,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2012年11月13日,工程全部完工。经结算,共欠工程款13000元。由于当时被告没有钱,写下欠条到11月18日交清,但到11月18日当原告找被告要钱的时候,被告却不肯付款,还扬言以后都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起诉。被告张邦瑶辩称:原告的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计算工程款加大了数额。工程质量较差、不合格,原告想要我付款,他必须返工,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我自然会如数付清所欠的工程款。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负担。理由是:去年9月,原告与我口头协商,由原告装修我家一幢二层半楼房的内墙和天棚等工程,主要是铺水泥帖瓷砖,批靓墙体。施工期间,我曾二次付了12000元给原告。由于原告工作粗糙,施工质量较差,主要墙体凹凸不平,有黑白斑点,水泥砂爆裂,严重影响安全,路过的人见到都说质量不合格,不值得付工钱。去年11月中旬,原告要我付工钱,我提出要他返工,他口头上同意,要我不给现金就写欠条,我当时坚持不写欠条,他就发脾气,我见此情景,与他协商,待他同意返工后,我我写下欠条给他。欠条虽是我写的,但前提是他要复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李文忠承接被告张邦瑶位于佛冈县XX镇宝山村委会竹头下村民小组的一幢二层半楼房的内墙和天棚的装修工程,双方口头协商了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同年11月,工程完工,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注明:“欠李师傅13000元,到本月18号交清。欠款人:张邦瑶。2012年11月13日字”。此后,原告向被告追收欠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付款为由拒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原审法���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楼房的装修工程,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装修工程,并经被告验收,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应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原告所完成的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之间对此并无书面约定,被告如认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向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申请鉴定,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所欠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有合法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张邦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工程款13000元给原告李文忠。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元。当事人二审的意见张邦瑶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佛冈法院作出的(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驳回李文忠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迳头人民法庭邮寄来的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号判决)上诉人看后觉得很不对头,认为1号判决对上诉人不公平,也不公正,明明被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差,不但不责成被上诉人翻工,反要上诉人给付工钱,被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差,上诉人己经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佛冈县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定,1号判决主审法官不但不接受上诉人意见,也不听取当地群众意见,一意孤行的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开庭后,迳头法庭已有四位同志亲临现场,查看过上诉人的楼房,一眼就看出被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太差,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工程也作过拍照,但据上诉人认为法庭的拍照只照好的,质量差的不照,法庭上偏待上诉人,实在对上诉人太过份了,不是公心、公正办案,而是歪心办案和一个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是格格不入的,上诉人写13000元的欠条是有言在先的,声明写欠条可以,但必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翻工,待工程合格后,即刻付清工程款,但承办此案的法官一句说话都听不进去。综上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文忠对上诉人的装修工程太差,工程施工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也是有原则的工程质量,起码要过得群众眼,工程质量太差,人人均可看到,没有工程质量就不想得到工程款,这是天经地义的惯例,被上诉人确实施工质量太差,不应得工程款,要想得到工程款,就必须进行翻工,待工程质量好了,上诉人自然会给你工程款,鉴于本案上诉人已经起诉佛冈法院判令要李文忠翻工,或者赔偿上诉人翻工损失后,上诉人才给付此判款。上诉人也己经申请佛冈法院依职权进行委托鉴定,请求佛冈法院公正、公平,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请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被上诉李文忠口头答辩称: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说我的质量不过关,要求我翻工,但欠条是他打的,如要我先翻工才给钱,当时他应该要写明才行,但欠条上没有这样写,就证明我的装修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质量问题,他就不会打好欠条说18号给我钱,后来他儿子还说我收的钱贵了,要我减少几千块钱,我就说不可能减少。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二审诉讼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李文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00元。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为其装修房屋及完工后写立欠条欠款13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须翻工才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因上诉人在写立欠条时并无设立上述条件,虽然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抗辩,但由于其举证不足,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其抗辩理由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由上诉人张邦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