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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承本、宋书苓等与刘振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本,宋书苓,刘启明,张树云,刘子明,刘振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刘承本,男,汉族。原告宋书苓,女,汉族。原告刘启明,男,汉族,学生。原告张树云,女,汉族。原告刘子明,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秀贞,女,汉族。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岳,男,汉族,驾驶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现原告以双发经过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德庆审判员  郭书星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