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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天才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山脚一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彭天才,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山脚一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山脚一队1742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军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