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