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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