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增光、侯东霞与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邸某。上诉人李某某、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侯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原判;��、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李某某、侯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静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