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孔庆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柏,王晓花,长丰县罗塘乡杨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19-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柏。被执行人王晓花。被执行人长丰县罗塘乡杨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丰县罗塘乡杨郢村。法定代表人杨道忠,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罗塘乡杨郢村民委员会在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县罗塘乡杨郢村民委员会在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款10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龙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