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尚信、王玉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尚信,王玉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335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査正巧,女,1977年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被告:李尚信,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玉巧,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尚信、王玉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