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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红军与被告卢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军,卢梓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杜红军,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四街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梓江,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台东村。原告杜红军与被告卢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红军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红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