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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龙建安、张新武与谢广华、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安,张新武,谢广华,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安。申请执行人张新武,曾用名张兴伍。被执行人谢广华。被执行人谭小平。申请执行人龙建安、张新武与被执行人谢广华、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广华、谭小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广华、谭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