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玉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龙江富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玉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州龙江富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832号原告漳州玉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春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庆寿,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龙江富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金寿鹏,主任。在审理原告漳州玉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龙江富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玉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解民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宇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