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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2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姜某某偿还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82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3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姜某某付给申请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下余的72000元以130件十年老榆林酒抵债;申请执行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日,被执行人姜某某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党治国代理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